2020年7月16日星期四

末月押金有哪些规定?

 

2015-12-19


不少房东在出租自己的物业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往往收取押金。那么法律对此有什么规定吗?近日接到一些咨询,在这里简单地和大家做个讨论。


《民用租务法》在第七部分中,从第105条到第108条,谈到了有关押金的问题。篇幅虽小,但兹事体大。

 

为什么要说这个话题呢,因为我最近接到了几个电话,都是房东打来的,他们都说接到了一个电话,号码是416-585-6748。这是“城市房屋调查与执行局”的一个电话。打来电话的人叫Pattis先生,隶属Investigatioinand Enforcement Unit (IEU)。他的工作是接受租客的投诉,对房东进行调查。Pattis先生和我打过许多次的交道,他人算是公平,不吹毛求疵。但是一是一,二是二,执行起来毫不含糊。

 

在这些电话里,房东都表示,他们的租客是留学生,或者“看上去比较没把握的”的人。于是,房东为了“保护自己”,多收了押金。有的一下子把全年的都收齐了的,有的收了最后三个月的,还有收了首月和尾月的现金,然后又要了十张期票的。他们中有的租客仍然在住,有的时已经搬走了。

 

Pattis先生总是依据租务法的第105条到108条执行。虽然这四条没有说违反了有什么处罚,但是《民用租务法》的第十六部分,第234(d)和第238条,却说了处罚方式,看上去还是挺严重、挺有威慑力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

 

借这个机会,我解释一下这四条,让大家有个印象,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106条明确指出了押金的金额不可超过一个租用期间,普通地说,就是一个月的租金。这笔租金放在哪里呢?理论上说,这个押金要放在房东的信托账户上,但是实际业务中,几乎没有房东这样做,而几乎所有的房东都是在出租开始的时候,收取一个月的上期(当月租金)和一个月的下期(末月租金)时,及时入账,成为了当月的收入。

 

当房客欠租时,房东往往说,其中一个月的欠租,被房东用末月租金给填充了。于是在听证会上,往往告诉听证官,在抵消了押金后,房客实际上欠了多少多少钱。我在听证会上看到过执行严格的听证官,要求房东在15天之内,将末月押金还给租客,再让租客重新开一张支票,交回房东,做为末月押金另存,同时当天听证押后停审,如果房东未退还押金,按房东违约算。试想,欠租的租客在收到房东的还款时,还真的会再给房东一张支票吗?我看未必喽。

 

那么怎么解决这个“历史遗留问题”呢?解决办法是告诉听证官,末月押金仍在账上未动(反正房东也难分哪笔钱是押金,哪笔钱是自己的吧),告诉听证官房客实际欠租多少,末月押金在账另计。

 

“末月押金”仅仅用于末月。那么什么时候是末月?房客告诉房东,他离搬走还有30天时候的那个月,才是末月。到时候,房东房客签一份N11,末月押金就可以使用了。

 

106条还说了末月押金产生的利息,利息率是多少呢?利息率与当年租金上涨率相等,所以可以原值借用。在使用了末月押金支票后,应该计算利息,退还给房客。

 

108条说了期票和自动转账问题。我在许多场合做讲座的时候,都遇到房东对我的质询。房东认为,期票(甚至是超额的押金)都是房客自愿给的,都明确地写在了租约上,房客是为了和别人争房子,用这个做有利条件。

 

我同意,也相信这样的事实往往会出现。但是,《民用租务法》的第三条说,如果租约条款与本法有冲突,本法有效。所以,这是个民不举,官不究的问题。租客不提出则好。租客提出,比如开篇我说的那几个电话。Mr. Pattis就会开始调查。

 

一旦发生调查怎么办?我做为常年处理房东房客纠纷的专业人士,建议首先要依照法律操作出租业务。如果因为不懂,或者任何其他原因导致对法律的理解不清晰,应该尽快修补,如果发生调查,应该积极配合,表面没有造成损失,尽快弥补,以期调查能够尽快结束。

 

如上是对《民用租务法》的若干条款的一个讨论,不做为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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