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星期五

2020年7月30日,房东局消息:审理在即,驱逐开始。


房东局2020年7月30日消息,现做如下逐条解读。

 

1.     8月开始房东局逐步扩展服务领域,但管理局前台仍然对外关闭。【对策:可以电话联系房东局,号码是1-888-332-3234416-645-8080。】

 

2.      202081日开始,房东局如下工作将逐步展开:

 

a.      已经完成审理,仅仅等发驱逐令的,将开始签发。【解读:313日是封局前最后一天审理,此前房东局仍然有许多驱逐令尚未完成制作和签发。因为封局,这些驱逐令至今没有下发到涉案各方。81日开始,这部分驱逐令会被优先处理】

 

b.     因为双方合意,对纠纷事实已经和解,从而形成“无争议法令”的,将被开始签发,并下发到各方【这一点文字含混,没有说清是封局前的“无争议法令”,还是应BILL 184而改变的新法中有关“偿还协议”(Repayment Plan)而可以获得的“无争议法令”。】

 

c.      继续审理与健康和安全有关的紧急驱逐申请。【因为健康和安全原因的驱逐申请,仍然会被优先审理。】

 

d.     对非紧急事由之申请开始安排审理日期。【一般指欠租、自用等常规类型的房东申请。】

 

e.      8月中旬到秋季开始,审理非紧急申请案【“非紧急”,一般以欠租和收回自用类型居多。】

 

3.      随着房东局的服务逐步恢复,本局在疫情期间将强化功能以提高公平、有效且迅速的服务,措施如下:

 

a.      以视频、电话、书面方式审理【大家应渐渐熟悉电子审理方式。】

 

b.     鼓励房东与租客在听证官对驱逐案审理前,就纠纷事项进行讨论及和解。【新法增加了鼓励涉案双方达成和解的条款,此举将做为法官审理时参考的因素之一

 

c.      对非欠租类申请案,使用“案情处理会”(Case Management Hearing)程序。

 

d.      招募并培训新听证官,以恢复全方位服务。

 

 

“今天我们宣布,安省房东房客管理局已扩展其服务范围,藉以应对疫情所带来之影响”,安省审理局主席Sean Weir说,“疫情的影响为安省家庭带来各种各样的挑战,在我们提供有效且有作用的对纠纷处理服务的同时,我们要求房东与租客协调工作,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2020年7月24日星期五

民租法更新系列之:浅说民租法有哪些变化


Bill 1842020721日通过三读,同日获得省督御准,《民用租务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 因此发生变化。这次改变是20174月改法后的一次大规模改变,内容广泛,意义深远,预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民用出租法律环境将因此而受到关键性的影响。

 

如下是我对法律改变的一些浅见。

 

(仅评论重要的改变内容)

 

对欠租的处理实行“预先讨论制”。新法要求房东与租客讨论“欠租清偿计划”(Repayment Plan)。在未来审理中,听证官会考察房东是否提出过此计划。如果发现房东从未提出过,或者房东提出而租客未予理睬的,这些情节对判决很可能形成影响。

 

延长对租客进行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新法规定,房东可以在租客搬走后的一年内,在房东局向前租客提出索赔诉讼,包括物业损坏赔偿和未缴费用的赔偿,房东可以请求房东局出具对此进行判决,要求前租客支付赔偿金。

 

水电煤气等费用(Utilities)可以在房东局追讨。新法简化并明确了水电煤气等费用的追讨在房东局进行,以减轻小额法庭的诉讼压力,亦使房东的诉讼集中于一处而能完整进行。

 

“违规涨租”在12个月内未被租客要求更正者,“违规涨租”成为合法租金。涨租是一个受到严格归管的环节,如果涨租未按规定进行,涨租无效。此前的法律要求从违规的第一天退赔非法收取的涨租。新法要考察“违规涨租”是否超过了12个月,如果超过了也未被要求更正者,房东可此租金继续合法收取。

 

讨租听证会上,租客不可提出“维修问题”,除非开庭前已经向房东披露此诉求。以前租客可以在被审欠租时,提出因为维修问题导致了欠租。房东无法当庭举证反驳,因此审理可能被押后延迟。新法禁止如此的“突然袭击”。

 

加大力度打击房东的“恶意驱逐行为”(Bad Faith Eviction)。房东提出合法解约通知后,租客因此离开。如房东并未实施原理由者,经租客举证,听证官认定“恶意驱逐”成立者,房东会被勒令支付给原租客高达一年的与原租金相等的赔偿金。

 

严惩房东违法行为。比如骚扰、恐吓、威胁、造假、非法进入、非法换锁、切断水电等行为,个人房东罚款五万元,公司房东罚款二十五万元。

 

提高“卖房驱逐”和“维修驱逐”的要求。房东一旦将出租屋出售给买来自住者,或对五个单位以下的出租屋物业维修拆建时,而需要解约时,须支付租客一个月的租金做为补偿。

 

《民用租务法》的修改尘埃落定,实施细则也将陆续执行。但是司法实践尚未开始,我会继续严密关注,并深入分析。请继续关注我随后的相关文章。



2020年7月24日

2020年7月20日星期一

为房东阿美代理欠租驱逐案的始末


2017.03.10.


昨天刚刚结束一个案子,完全彻底的结束。我就按处理的过程,把这个案子写一写。

 

阿美有个半独立屋,是个小投资。楼上租给了一个单身母亲带个孩子,楼下空了一段时间,后来终于租给了一对白人男女,其中一个人的母亲做了担保人。

 

白人男女住了不久,就开始欠租。阿美去问原因,回答就是没钱。五次三番找担保人,也是今天拖明天,明天拖后天。阿美自己没了主张,找我想办法。好在刚刚开始拖欠,欠款还不算太多。于是我就代理了阿美的案子。

 

各位可以从我的时间脉络上看出一些端倪。

 

首日。阿美前来我的办公室,带来了租约,租客的驾照复印件。交了费,签了委托书,正式委托我办案。我让阿美稍等,当即做好了清欠通知书,让阿美当晚送达。

 

15天。租客未清欠,我向管理局申请听证。

 

38天。我凭阿美的授权,出席听证会。租客未到庭,我获得判决。

 

43天。我通过邮寄,收到判决书。

 

53天。正当我准备转天就登记驱逐的时候,得到管理局的电话通知,租客因身体不适等原因,未能出席听证会,故而递交了“复核申请书”,重开听证会,以致于我无法凭原判决登记驱逐。

 

67天。我出席复核听证会,租客双双出席,要求调解。这是我第一次见到租客,一眼便可以看出,他们是典型的瘾君子。在阿美的同意下,我和租客达成分期清欠协议,其中特别载明,任何一次迟付,我有权凭协议申请驱逐法令。第一次清欠日是当日之后的第七天,第二次是第十五天,等等。

 

82天。租客未按协议支付第二次清欠。

 

83天。我向管理局申请驱逐令。

 

93天。我收到驱逐令。当即前往高院法警处登记驱逐。驱逐订在之后的第12天进行。

 

103天。接到管理局通知,租客再次以“收入中断,孩子太小”等牵强理由,申请“复核”,驱逐被迫停止。

 

117天。我出席复核听证会,我备有从开始出租到当月的收租记录、历次申请文件和裁决、楼上租客的证词(证明没有孩子居住)等文件证据,准备与租客展开决战。租客未出席。听证官给出裁决,恢复原驱逐令的可执行地位。我要求听证官加判租客滥用程序,浪费资源,扰乱房东经营等不端行为,并加以罚款。听证官听取我的陈述,同意罚款三百元(已经是非常不寻常的罚款金额了)。

 

123天。我收到判决书。

 

124天。登记驱逐。

 

132天。执行处法警抵达现场,房东、锁匠、我三人抵达现场。早十点半,成功实施驱逐,租客在法警监督下离开出租屋。锁匠换锁。之后,允许租客重新进入清场。清场历时一天。

 

这是一次完整的代理,期间环节错综,情形复杂。好在我在各个关键节点都为阿美考虑周全,虽然租客百般阻挠,但仍然以最短的时间,收回了物业。其中的往复,皆是民租法的程序原因,房东没有规避能力。

 

阿美现在已经开始起诉担保人,有望获得除去欠租以外,我的法律服务费、锁匠、清场等费用。阿美从中得到的教训是,要知道我租给了什么人,我是否已经最大限度地判断租客质素。

 

说实话,房东也就是在招租这个阶段占有主动,之后全凭自己的处理,以及一旦出现风险时,是否能够冷静地审时度势,寻求有效的专业帮助,以便减少损失。



如上文字不做为我的法律意见,而只是对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解,请与我联系咨询具体事,

以便给出准确建议。敬请指导,谢谢大家。

 

免费电话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于戎伟  647-352-8388

 E-mailyu.alec@hotmail.com

 网址:   http://www.ryulegal.ca

一次对房东的旋风行动,历时七天。


2016.06.20.

我虽然活跃于房东房客纠纷的代理事务中,但是代理房东的机会远远多于代理租客的机会。这次,我代理了一次租客。因为租客是我的老校友,所以,我是一定要圆满这个人情的。

 

老校友先是含蓄了几句,于是就入了正题,说请师兄帮忙。我自然是满口答应,但是还是照例问了房东的全名,发现是南亚某国非常常见的姓氏,于是确定不是我的现在客人,没有利益冲突问题,于是,我就成了他们的代理人。

 

原来,老校友的孩子在多大上学,五月份毕业了,租约期满,要离开在多大附近租的一个CONDO。收拾干净了房间,交还了钥匙之后,找房东寻押金(在签约的时候,孩子付了两千多元的“损坏押金”,当时我不知道)。房东夫妇来到出租房,指指点点,说了几个问题出来,包括洗手池不干净,坐便垫板发黄,厨房台面有些烫伤,地板有些磨损,丢了一把钥匙等等。于是告诉孩子,他们要算算这些需要多少钱恢复原状,然后退还剩余部分。

 

孩子虽然是多大毕业了,但是涉世未深,没有个应对的能力,于是老校友才找到我,问我有何说法。我看了租约,发现租约中明确写了,收取某个金额的“损坏押金”,并明确表明,这不是末月租金押金,是“损坏押金”。于是告诉老校友,交给我。

 

我没有去房东房客管理局去趟浑水,因为我深知,那基本上是房东告房客的地方。我要去的是政府的一个部门,叫做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Office,听这名字就明白了八九不离十吧?它叫做“调查与执行处”。

 

我给这个部门写了一份传真,附上了我的全权代理书和租约。传真文字表面事实和房东违法了什么法的第多少条的第多少款。请他们介入,并告诉我处理进展与结果。

 

不出一星期,我收到了一封信。这封信由该部门发往房东,抄送给了我。就是下面这封。

 


又不出一星期,老校友发来了一条微信,说事情解决了。

 


于是我的代理结束了。多伦多Investigation and Enforcement Office的联络方式,见如上信函。其他城市可从谷歌上查询。

 

如上文字不做为我的法律意见,而只是对有关法律的基本理解,请与我联系咨询具体事,

以便给出准确建议。敬请指导,谢谢大家。

 

免费电话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于戎伟  647-352-8388

 E-mailyu.alec@hotmail.com

 网址:   http://www.ryulegal.ca

2020年7月19日星期日

租金收据引来的一场听证会


2015.11.16.

周日在办公室整理旧文档,发现在五月份,我曾经代理过一次房客。于是把整个文件夹抽出来看了一遍,感觉有必要和各位房东聊几句。

 

这是今年五月接受委托的一件旧案。房客接到了税局通知,要求她出具2014年房租缴纳的收据,否则就无法顺利完成税务评估。房客说,她从201411日到1231日,租住房东的一套公寓,租金每月一千三百五十元。全年交租一万六千两百元,全部以现金支付。房东房客没有任何纠纷,顺利完成租约。20151月开始在小镇工作,当她找原房东要求出具收据时,房东拒绝,原因是房东的这部分收入没打算申报,以为全是现金,比较方便隐瞒。于是始终也没打算给房客开收据。用房东的话说就是,如果你当初要我开收据,我肯定不会按那么的低的租金租给你云云。

 

房客多次索要不成,只好聘用我做为她的代理,依据《民用租务法》第109条,安省规则516/06的第9条,向房东房客管理局提出听证申请。期间我也曾联系房东,提出他有明显失误,按法例他应向房客出具收据,怎奈这位房东大佬拒绝与我沟通。

 

听证会进行顺利,也很简单。我出具了原租约、以及房客每个月的现金提款记录,并说明不存在任何租金拖欠的问题。同时,我也提出房东从未出具收据,有房客的证词为证据。房东表明房客从未提出索要收据一节,所以他才从来没有提供,加上他是第一次做房东,没有经验等等。听证委员很和善,很耐心地告诉房东,不知道不能做为理由,按照某条某款,他应该给出收据,于是签发了一份非常简短的判决,说房东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收据以挂号信的方式寄往房客代理人的地址,逾期不寄会有如何如何的惩罚等等。我索要房东补偿我当事人所花的法律服务费,听证委员礼貌地驳回了。她说,对于新房东,业务不熟悉,如果五天内他寄出了收据,对房客也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于是委员仅准许我索要两百元的费用补偿。听证会仅用了二十分钟就完成了。

 

那么,收据应该怎样写?从文具店或者一元店买个收据本写,行吗?我认为不行。那应该怎样呢?还是遵从法律吧。如下是《民用租务法》第109条和安省规则516/06的第9条。

 

Landlord and TenantAct, 2006

 

Receipt for payment

109. (1) A landlord shall provide free of charge to a tenantor former tenant, on request, a receipt for the payment of any rent, rentdeposit, arrears of rent or any other amount paid to the landlord. 2006, c. 17, s. 109 (1).

Former tenant

(2) Subsection (1) applies to a request by a former tenantonly if the request is made within 12 months after the tenancy terminated. 2006, c. 17, s. 109 (2).

 

【译文】

 

《民用租务法, 2006

 

支付收据

109.1)当房客或前房客要求时,房东须免费提供任何租金、押金、欠租额或任何其他支付给房东的款项的收据。

 

前房客

第(1)款仅适用于前房客租约结束之后的12个月之内的索求。

 

 

Residential TenanciesAct, 2006

ONTARIO REGULATION 516/06

 

Receipt

9. A document constitutes a receipt for the purposes ofsection 109 of the Act if it includes, at a minimum,

(a) the address of the rental unit to which the receiptapplies;

(b) the name of the tenants to whom the receipt applies;

(c) the amount and date for each payment received for anyrent, rent deposit, arrears of rent, or any other amount paid to the landlordand shall specify what the payment was for;

(d) the name of the landlord of the rental unit; and

(e) the signature of the landlord or the landlordsauthorized agent. O. Reg. 516/06, s. 9.

 

【译文】

 

《民用租务法, 2006

安大略省规则516/06

 

收据

9. 以《民用租务法》第109条之收据为目的的文件,起码包括如下内容:

(a) 该收据适用的出租物业地址;

(b) 该收据适用的房客姓名;

(c) 每次收取任何租金、押金、所欠租金或其他任何支付给房东的款项,并指明支付目的;

(d) 出租物业之房东的姓名;及

(e) 房东或房东代理人的签名。

 

我今天再次逐字逐句审阅法条,有两点想法。

 

其一、第109条的第一款说,“当房客。。。要求时,那么如果房客没有要求,是否房东就可以暂时不出具。

 

其二、第109条的第二款说,。。。12个月之内的索求。我认为,如果房客没有要求,房东还是应该出具,以防出现上述房东的窘迫。如果前房客超出12个月才来索求,房东有权拒绝。

 

总之,收了钱就应该出收据,有收入就应该纳税,当然如何纳税就不是本文讨论的话题了。

 

免费电话法律咨询

 联系方式:于先生 647-352-8388

 E-mailyu.alec@hotmail.com

 网址: http://www.ryulegal.ca

2020年7月30日,房东局消息:审理在即,驱逐开始。

房东局2020年7月30日消息,现做如下逐条解读。   1.      8 月开始房东局逐步扩展服务领域,但管理局前台仍然对外关闭 。【对策:可以电话联系房东局,号码是 1-888-332-3234 , 416-645-8080 。】   2.       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