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所说的租约,仅指《民用出租法》(Residential Tenancies Act, 2006,下称“本法”)中所归管之事务。
本法第5条给出了排除条款,其中以“旅游类短租”和“共用情形”与小房东关系密切。
请注意,这两项业务不受本法归管,如下所分析之租约也对其无适用性。
******************
- 2018年4月30日以后,才发生的出租业务,必须使用“安省标准租约”文本(Residential Tenancy Agreement, Standard Form of Lease)。
- 2018年4月30日前,已经发生了的,跨越当日而继续进行的业务,不必重新签约,应继续沿用原租约。所有原租约中的各项条款(只要与本法一致)均继续具有完全之法律效力。
- 无论何种情形,当双方完成了租约中约定的租期时,本租约继续有效(除非本法规定者外),不必重新签约。当然,法律也不禁止新签。
- 当双方完成了租约中约定的租期时(一般是一年为期的),任何一方均无权强迫(但可以要求)对方再签一份以一年为期(或任何时间段为期)的租约。本法规定本约自动变成以月为单位的出租业务,直至本法规定的解约条件构成时,本约才获结束。
- 租约一旦签署,其中所有条款,只要与本法一致,均对双方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任何修改均须双方达成一致,并与本法不抵触。任何单方修改的条款,均为无效条款。
- 如在2018年4月30日后发生了新的租务,但未使用“安省标准租约”,这样并不一定构成所约之条款无效,应及时“补签”。如果租客要求补签,而房东拒绝时,房东构成违法本法,故应及时纠正,否则租客可以暂不交租,甚至可以结束租用,详见本法第12条。
- 如在2018年4月30日后发生了新的租务,但未使用“安省标准租约”,而仅使用了传统的RECO 400(地产局文本),则应尽快制作标准租约文本,将RECO 400做为标准租约之附件(依标准租约第15条之规定),从而形成完整租约文本。
- 签约过程应严肃,文本应齐整,每页应小签,末页应全签,寄送应有记录。强烈建议安全保存签字文本,并多做复印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如上内容不是我的正式法律意见,具体咨询请预约时间。】
于戎伟,安省律师公会 · 法律顾问(Paralegal)
R-Yu Legal Services
11A Glen Watford Drive
Suite 215
Scarborough, Ontario
M1S 2B8
(Sheppard and Midland)
Tel: 647-352-8388
Fax: 647-439-0792
E-mail: yu.alec@hotmail.com
WeChat: yu4167075723